加盟冷静期过了还可以退加盟费吗?本案原告虽未开店经营,但无法证实原告曾在冷静期内行使过单方解除权,判决加盟费不能退
案例如下:
年8月17日,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开设**餐饮店,被告许可原告使用**商标。
被告没有获得合同约定的**商标的特许经营许可,还违反“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底线规定,虚假广告宣传吸引加盟。经咨询加盟冷静期过了还可以退加盟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服务合同书》;退还加盟费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撤销案涉合同。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获得合同约定的**商标的特许经营许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授权证明书》等证据材料来看,被告经某公司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饮品店的销售活动;
同时,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服务项目的名称为**,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店名和商品名称等,故被告关于其拥有相关特许经营资源、有权开展相关特许经营活动的抗辩成立。
另,原告认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的规定,被告不具备成熟的运作、服务经验、签约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但上述情形均不决定案涉合同的效力,不构成撤销案涉合同的充分或必要条件。
综上,原告关于撤销案涉合同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依约提供了一定的运营指导服务,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原告未实际开店经营,才导致案涉合同至今未实际履行,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曾在冷静期内行使过单方解除权,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曾同意退款或其具有法定解除权等的情形,故其向被告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不发生解除案涉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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