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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大饼加盟了,加盟费能全退吗法院这样

来源:加盟 时间: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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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

你或者身边的亲朋是否曾经遇到特别心动的加盟项目,比如奶茶店、美容中心、连锁快餐店.....

知名品牌,公司实力雄厚,全国XXXX家连锁店,加入连锁,就有总部帮你选址、设计装修、帮你培训管理人员、给你直接供货,你只要交了加盟费就负责躺赚.....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这样的好项目,应该恭喜你。

不过,最近虞律师身边有朋友遇到的加盟却是这种:

所谓专业选址只是随便看看画个圈,根本没有人流,免费给你培训其实是想忽悠你二次缴费购买他们的产品,疫情来了继续开业肯定只能硬亏......

你想着能不能不干了,申请退费,总部拿出签的合同:一经加盟,概不退费!

常见的加盟“陷阱”

1、“画大饼”,描绘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

2、请托营造火爆的“样板店”,落地后品牌市场不认可,生意惨淡;

3、虚假宣传公司的品牌、实力、荣誉,促使加盟者盲目相信,从而掏钱;

4、以保证品质为由,要求使用总部的货,实则稳赚一笔价格虚高的材料费;

.....

头脑发热已经加盟了,怎么办?

如果你的加盟店还没有开业,恭喜你,赶紧联系虞律师还有得救。

生活中这种加盟合同,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加盟者,以缓冲加盟者的投资冲动,赋予加盟者可以反悔的权利。

虞律师对大量相关加盟退费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对法院的判决精选、总结如下:

案例一

年6月,严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交纳了元加盟费。协议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加盟者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过期加盟者不再享有解除权,所交纳费用分文不退。

至年8月,严先生的加盟店仍未开业,并向餐饮公司发送通知函,正式通知解除协议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起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认定协议中约定的5天“冷静期”为格式条款。加盟者从签订合同到明确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间虽然相隔超过了1年,但法院依然支持加盟者单方解除加盟协议,并判决加盟商全额返还元加盟费。

加盟商不服,上诉至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

该案例还被作为法院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案例二

年6月,加盟者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交了元加盟费。

但加盟店一直未开。

直到年6月,加盟者才起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加盟者,加盟商全额退还元加盟费。

不过,如果加盟者冷静下来后想要退出加盟,一定不要拖延,需尽早正式书面提出。

该案之所以能被法院支持全额退还,关键在签订合同后第5天,加盟者有“反悔”的聊天记录,明确提出要取消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加盟者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权,支持了加盟人的全部诉请。

案例三

年11月,加盟者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支付元加盟费。

该加盟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

中间加盟者断断续续加盟商工作人员联系,加盟商人员也为加盟者选定了店址,但加盟者一直未实际开店。

直至年4月25日,加盟者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法院没有认定加盟者有单方解除权。但加盟者主张解除合同,加盟商在庭审中亦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对加盟者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加盟商退还加盟者元。

总结

“冷静期”是对加盟者权益最有力的保护条款,如果加盟店尚未开业,从检索到的法院判决来分析成功概率非常高。

当然,“冷静期”条款不是万能的,也有20%左右的案例加盟者是被法院驳回的。

经过虞律师总结,驳回理由主要有:

1、起诉前未按约定方式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解除;

2、特许期限届满或已过才提出解除;

3、协议中本就约定了较为合理的“冷静期”如90天,但特许人超过该合理期限才提出解除;

4、加盟店已开,或特许人已经提供了选店、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等较多的相应义务,加盟者已经掌握了加盟商相应的商业模式和商业秘密。此时,法院认为加盟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即使不支持法定解除,在加盟商同意解除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拿回大部分加盟费。

后话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加盟者甚至律师会习惯性从加盟商虚假宣传的角度去切入,援引“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者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条款。

但根据虞律师研究,通过主张加盟商隐瞒、虚假宣传的案例成功率非常低。

举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加盟商在其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大肆宣传加盟项目是金奖项目,创始人获各种奖项,通过这种方式为加盟项目信用背书。结果加盟者发现这些宣传都是假的,要求解除。法院并未支持加盟者撤销合同。

第二个案例:加盟商宣传“保障店铺持续盈利”、“两年返15万元广告费”,最后无法兑现。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加盟者撤销合同。

商业活动,宣传中带有一定的夸大、虚假成分,这是商业广告的天然属性。

而在实践中要达到可以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加盟者的证明责任要求非常高。大部分观点是认为加盟人应该有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应该事前调查清楚。

除非,加盟商未取得相应的商标,不具备加盟商资质,则其经营资源不存在,加盟者可主张返还全部加盟费。

基于以上研究判断,虞律师成功帮助客户追回了原以为已经“打水漂”的加盟费。

虞美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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